物流银行之初探

2007-2-27 12:1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物流银行”的全称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强且符合质押物品要求的商品质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商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商业银行的资金流与物流商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业务。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直观地看出,物流银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金融服务抑或物流服务,而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的一项综合服务。物流银行以商业银行与物流商两个支点,为商贸公司架起了资金融通的大桥。
  一、物流银行存在之基础
  1.物流商为提升竞争力涉足金融服务
  现代物流的发达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政府已将物流业列入国家的重点发展产业。而当国内的物流商将满腔的热情倾注在仓储、配送、电子网络的时候,跨国物流业巨头们却开始瞄准供应链的另一个关键环节———资金流。“未来的物流企业谁能掌握金融服务,谁就能成为最终的胜利者。”这是因为对一般物流服务而言,激烈的竞争使利润率下降到平均只有2%左右,已没有进一步提高的可能性。而对于供应链末端的金融服务来说,目前由于各家企业涉足少、发展空间大,于是包括UPS在内的几家跨国物流商在业务中增加金融服务,将其作为争取客户和提高利润的一项重要举措。
  2.商业银行为拓展业务进行金融创新
  金融产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不同于传统金融,现代金融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作为金融业支柱之一的商业银行,同样在日新月异的今天,为金融创新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过分依赖大客户、贷款收信额度过于集中的情形,这不仅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信贷风险集中的问题,而且由于不少大客户物流并不活跃,造成了现金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再者,由于大客户通常提供不动产抵押,商业银行在变现时通常会遇到耗时、手续繁琐等诸多问题。
  鉴于此,不少商业银行在扩展信贷市场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中小企业。中国目前的中小企业占据全国企业总数的95%,其资金需求绝不亚于份量重但数量少的大型企业,尤其是一些从事商贸的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产品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以这种产品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也便于银行的变现。因此,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在拓展信贷业务时,把目光瞄准了中小企业。
  3.广大中小企业深陷“融资难”的困境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下,广大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了,但是,中小企业很快就遇到了企业发展的拦路虎———资金短缺。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充足的资金可以使企业具备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反过来说,资金短缺却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顺利成长。由于融资渠道单一,商业银行贷款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但是,中小企业信用级别低,可抵押固定资产普遍较少,也难以得到大企业提供的担保,在经营活动中商业票据使用较少,要获得商业银行提供的融资服务在目前的状况下仍然很难。
  但我们同时也看到,这些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潜力巨大,他们每个企业手上都会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库存等,若这些资源可以作为质押物,那融资的情况就会大大不同了。
  由于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他们越来越需要更多的融资渠道,而物流商也正朝着金融服务方向而努力探索着,商业银行更是迫切地希望借助社会上的一切力量推动其金融创新,“物流银行”业务的正式开展正是顺应了这方方面面的需要。
  二、物流银行存在之博弈分析
  尽管物流商将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提升竞争力的首选,但从中国目前物流业的现状来看,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物流商几乎不存在;另外,中国现有的法制也没有完全为物流商提供金融服务敞开大门,因此,中国的物流商如果要单纯靠自己的力量提供金融服务的话,它将为此付出较大的融资成本,其收益率较低。
  假设物流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收益为3,物流商的融资成本为2,可能的损失为1。如果物流商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收益为0;如果物流商单独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支付融资成本是必需的,考虑到其损失的可能性为50%,物流商的收益将会是3-2-1×50%=0.5。
  相同的道理,对于渴望金融创新的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其专长在于金融服务方面,商业银行没有精力和能力去监督、保管中小企业为获得融资而提供质押的实物动产,商业银行要获知这些质押动产的市场销售情况、快速实现质押动产的变现也不得不付出较大的监督成本。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单独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质押贷款的收益率将会很低。
  同样假设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收益为3,商业银行的监督成本为2,可能的损失为1。如果商业银行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收益为0;如果商业银行单纯靠自己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考虑到其损失的概率为50%,商业银行最终的收益将会是3-2-1×50%=0.5。
  如果物流商与商业银行能够携手合作,以人之长补己之短,情况又将会如何呢?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收益仍为3,由于是物流商与商业银行共同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二者的收益各为3÷2=1.5。双方的收益看似由于合作各自减少了一半,但因为二者的合作,双方无需再为提供融资服务而支付融资成本或监督成本,即数量为2×2=4的成本将因为双方的合作而节约,或者双方支付的成本为0,再考虑50%的概率损失1,无论是物流商还是商业银行,其合作以后的收益将变成:3÷2-0-1×50%=1,合作后的收益明显大于合作前的收益0.5。
   从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物流商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使彼此相互借助了对方的优势,节省了经营活动中成本的支出,从而提高了各自的收益率。
  由此可见,物流银行这项新兴的业务,既能满足社会第三方的需要,更能提高物流商与商业银行各自的经济效益,物流银行自然能够成为物流商与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三、物流银行存在之基本模式
  物流银行就其根本,应该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它之所以区别于传统的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是因为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改变了传统金融贷款中银行与申请贷款企业双方面的权责关系,也完全不同于担保贷款中担保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三方关系。它越来越倚重于第三方物流商,目前主要表现为物流商的配套管理和服务,形成了商业银行、物流商、贷款企业的三方密切合作关系。
  根据物流商介入融资服务的阶段或深度的不同,可以将物流银行的模式归纳为如下两种:
  1.仓储货物质押贷款
  即质押人与商业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用已经或即将放入物流商仓库中的动产做质押;质押人、商业银行以及物流商三方签订质押监管合同,由物流商负责监督管理质押动产;一旦质押人向商业银行归还贷款或增加保证金,商业银行将指示物流商释放监管的质押动产,而物流商则严格根据商业银行的指令存、放动产。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很多银行采用的是仓单质押方式,而非动产质押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用作质押的动产不同于用作抵押的不动产,后者可以用登记的方式证明其所有权的归属,前者只能用占有的方式证明所有权,现实中的商业银行似乎都怀疑“占有”这种公示方法。而在合同法确认了仓单的法律地位后,人们认为这一权利凭证能够弥补动产占有公示的不足,因此更倾向于接受仓单质押。
  根据仓储货物所在位置的不同,又可将这种业务模式细分为库内监管与库外监管。库内监管就是在物流商自己所有的仓库中监管质押动产,库外监管则是在物流商有限享有使用权的仓库中监管质押动产,通常情况下是在出质人自己的仓库中监管。库外监管超出了物流商的自有库,扩大了物流银行的服务领域,也可能节省整个质押贷款业务中发生的费用,但这一模式有其局限性,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物流商都应谨慎使用。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出质人出质的质物仍在出质人的仓库中,物流商能否实际控制出质的动产无法事先确定,这可能违反现行法律关于质押必须以质物交付质权人方可生效的规定而使商业银行的质权不成立;从物流商的角度来看,实施库外监管的一大前提是物流商具备了输出仓储管理的能力,而且,对出质人自有库进行监管的风险更大,因为出质人作为质押动产的所有人,比其他任何第三人更有“理由”违反游戏的规则,如果物流商不具备强大的输出管理的能力,库外监管将是空话,物流商将无法利用自己的仓储专长避免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也将因此而回到历史上简单的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地步。因此,为了规避前述库外监管必然的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从增加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转移给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为加强控制增加监管作业而承担的费用;作为物流商,则应该从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程序的控制、管理软件的控制等多方面尽快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坚固库外监管这一模式,从而在空间上扩大物流银行的服务领域,扩大商业银行与物流商的盈利领域。
  2.保兑仓
  即质押人、物流商、商业银行以及供货商四方签订合同,商业银行根据质押人与供货商的供货合同直接代质押人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根据供货合同以及与商业银行达成的协议向物流商交付货物,物流商从接到货物之时开始承担监管责任。
  保兑仓区别于仓储货物质押贷款之处在于:在仓储货物质押贷款中,仓储货物在进入指定仓库之前并不是质物,只在进入仓库之时或之后才成为质物,而物流商的监管责任也只从货物进入指定仓库之后才开始,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即先有质物后有贷款;而对于保兑仓而言,货物在进入指定仓库之前就已成为了质物,物流商在货物入库之前就应开始履行其监管职责,也许是从供应商交付货物之时,也许是从进口货物入关之时。
  保兑仓是物流银行的高级形态。在这种模式里,物流商提供的不仅仅是传统的仓储服务,而是货物在不同社会主体间流转移动的全过程;商业银行的客户对象也将极大地增加,因为它允许了用作质押的货物在空间上的位置移动以及形态上的变动转化(比如涉及到加工环节时)。
                               (作者单位: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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