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配件托运途中被烧 物流老板被判赔10万元

2007-12-31 17:1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托运的价值10余万元货物被全部烧坏,而物流中心却仅同意赔偿15000元,海口市民王先生为此与物流中心打起了官司,经法庭上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后,王先生终于赢得了"胜利"。法院在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符先生赔偿王先生电脑配件10万元及运费、保险费1090元。 
合作 
今年8月13日,王先生与海口秀英骏达物流中心的经营者符先生签订一份《骏达物流海口专线货物托运单》,该托运单约定,托运的货物名称为电脑,件数为40件,声明价值为15000元,保险费50元,运输费1040元,运输路线为海口至云南。托运单的备注栏注明,内有无标签纸箱14个,保丢不保损。同时,注意事项的第4条约定(格式条款),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的参照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按80%赔偿,未保价的必须经本公司调查、取证核实赔偿30%,但最多不超过受损货物运费的2—5倍。 
纠纷 
托运单签订后,王先生将已打包成40个纸箱的47台电脑配件交给符先生。随后符先生又将该批电脑配件交给一货车司机承运,该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该批电脑配件全部被烧坏,价值总额为128000元,可符先生仅同意按声明价15000元赔偿。王先生认为,符先生不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对他来说明显不公平,现在符先生仅同意按声明价赔偿是没有道理的。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货物损失10万元并返还运费、保险费。 
点评 
海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郑芹律师说,法院是根据《合同法》中的分则《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的,"根据双方签订的托运单,承运方也即物流公司必须将托运方(王先生)的货物运达目的地,如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中符先生接受王先生的委托承运47台电脑配件后,在交给货车司机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该批电脑配件全部被烧坏,符先生应承担赔偿王先生损失的责任。至于托运单上注意事项的第4条约定是一条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不应该是单方面地将免除责任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表现,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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