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资将有法可依

2007-12-25 14:2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2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 
 
 
石广生表示,保护好国有资产,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草案直指经营性国资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虽然国有资产有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分别,但它们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有关资源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均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石广生指出。
  石广生补充说明,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原则规定国资经营预算
  草案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石广生表示。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本分配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出资企业清算收入中属于国有资本的收入和国有资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国有资本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四个层面监督国有资产
  草案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对国资委的定位,草案剥离了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是规定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其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
  草案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也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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