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进海关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2007-12-21 14:5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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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自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再次重申,不同之处是在前面增加了“全面落实”四个字。这是党中央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初步落实、依法行政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对这一方略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海关应当深入领会、认真贯彻十七大报告精神,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民族复兴之路上作出的必然历史选择
  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奠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1957年以后,由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使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逐步发生了一些偏差,最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这一时期对治国方略的探讨几乎成为一个禁区。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提出中国只有实行法制,才能够兴旺发达,才能够长治久安,自此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依法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不断深化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我国近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依法治国,是全党全国人民对民族复兴之路进行漫长而艰苦的摸索后作出的庄严而智慧的历史选择,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求我国的制度和法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求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海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要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管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整个国家管理当中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一块,目前我国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90%的地方性法规都要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来执行。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核心就是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政府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法律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法律的尊严和被信仰程度,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外贸易迅猛增长,各项工作获得了划时代的发展:海关工作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国民经济过程中的地位愈显重要;海关税收在发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对增强中央财政的贡献愈为突出;海关通过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监管,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在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作用愈为明显。海关队伍已经成为我国执法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海关执法直接影响着我国政府执法的整体水平和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海关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具有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确定为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当作海关工作的生命线。我认为,依法行政有两个最基本、最显著的特点:一是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行使权力要有法律授权,执法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二是法律首先应当规范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首先应当规范执法者。实践证明,依法行政是我们对进出境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只有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海关才能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和职责,才能充分保障进出口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做到“管住自己的人,把好国家的门”。
  三、海关法制工作为海关依法行政提供基础保障作用
  推进海关依法行政,领导是关键,海关各级领导必须带头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当然,这主要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而不是要求每个领导干部精通所有法律甚至成为法学家。各级领导在进行决策、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有法律意识,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特别是2002年12月召开全国海关法制工作会议以及2003年3月制发《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加强海关法制工作的决定》以来,海关法制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海关法制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海关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03年以来,海关总署协助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原产地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布海关规章68部、海关总署公告337件,我们下大力气对近万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最终确定保留海关规章101部、规范性文件600余件。
  (二)普法工作成绩显著。开展了包括举办全国海关法律知识竞赛在内的多种形式普法活动,普法制度逐步完善,普法形式日渐丰富,普法队伍不断壮大,海关全员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执法能力显著增强。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落实。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意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国务院部委中率先建立执法过错纠正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以强化职责履行为核心,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了海关执法监督整体效能。
  (四)复议应诉能力显著提高。2003年以来,全国海关法制部门办理复议案件2075起,复议纠错率达到35.28%,办理诉讼案件501起,一审和二审胜诉率分别为97.10%和93.06%。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切实增强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能力,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五)贸易管制整体效能进一步提高。积极参与国家贸易管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严格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监管,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配合有关部门查获多起走私固体废物、濒危物种的重大案件。
  (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卓有成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海关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03年以来,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6655起,案件数量年增幅在30%左右,案值超过人民币6亿元。海关总署核准的知识产权备案7940件,数量是前5年的2.5倍,中国海关先后被全球反假冒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授予“保护知识产权最佳执法机构嘉勉奖”和“保护知识产权杰出贡献奖”。
  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法治型海关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海关要全面落实这一方略,必须提出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2007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要着力建设法治型海关,这是海关总署党组在新的形势下提出的海关工作新目标。我们应当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一高度来认识和部署法治型海关建设有关工作。
  (一)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建设法治型海关,要求海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做到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而非本部门利益出发行使立法权;做到严格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避免重复立法、交叉立法和立法冲突,将立改废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进出口主体的根本利益作为海关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海关立法涉及相对人权利的,要规定翔实、清晰;做到增强海关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海关立法与相对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二)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建设法治型海关,要求海关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理性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海关执法人员牢记法治的精义关键在于依法治官而非治民,在于依法治权而非治事,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要求海关执法人员必须自觉地在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更不是法律之上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要求海关执法人员必须不断推进关务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要求海关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权力监督落到实处。建设法治型海关,必须保证近年来不断完善的海关执法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从内外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开展对海关权力的监督,既要充分发挥一整套自上而下、体系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主要监督作用,还要自觉、积极地接受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行政争议妥善解决。建设法治型海关,必须提高执法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必须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妥善解决海关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必须建立健全包括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五)进出境环节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建设法治型海关,需要我们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方法和思路:一要做到普法理念现代化,法制宣传要由过去注重禁止性规范教育、义务性规范宣传普及转变到注重对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等理念的培育上来;二要做到普法工作法制化,适时制定《海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形成依法普法的工作局面;三要做到检查考核标准化,全面落实《海关系统“五五”普法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四要做到普法形式多样化,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做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要做到普法保障制度化,充分发挥领导机构作用,为普法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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