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2007-12-17 12:4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2月16日,记者从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山西省将于近日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规定,对按标准装载货物的运输车辆可减收5%-10%,对严重超载车辆,最高超载可按基本费率16倍征收。   据了解,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从2006年12月9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起到了一定作用。为配合全省治超工作,此前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在认真总结、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山西省政府有关批复,决定重新调整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的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大利用经济手段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力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桥梁等国家财产,减轻合法装载运输车辆的费用负担,规范货运市场秩序。
  山西省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后,高速公路通行基本费率保持不变,仍为0.09元/吨公里(包括晋焦、运风高速公路),晋阳高速公路为0.075元/吨公里。
  新的收费标准体现了让守法者得实惠,减轻运输负担,降低成本。对未超过国家标准 (GB1589-2004)装载的车辆只征收车辆通行费,并给予一定的通行费政策优惠。即:车货总质量(不分空车和载货)在25吨以下 (含25吨)的,在上述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5%;25—49吨 (含49吨)的减收10%。但是一旦超过国家标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新的收费标准也体现了对多次教育,继续超载车主,进行重罚的原则。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但未超过55吨的车辆,按下列标准征收道路补偿费:超0—30%(含30%)部分,由按基本费率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1—2倍线性递增征收;超30—50%(含50%)部分,由按基本费率2倍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3—6倍线性递增征收;超50—100%(含100%)部分,由按基本费率4倍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8—10倍线性递增征收;超100%以上部分,由按基本费率6倍计收,调整为按基本费率16倍征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空间。5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入高速公路。
  据介绍,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正在抓紧时间对联网收费软件进行更新、测试。新标准有望在19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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