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须依法

2007-11-4 20:1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公路是现代经济的血脉。然而,中国的公路上无处不在的收费站正在变成一个个“拦路虎”,妨碍着人们的通行,割断着一条条“血脉”。资料表明,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   当然,有些公路收费是为了还贷款,但技术含量很低的高速公路收费员的月薪达到8000元,而很多公路贷款却还款不到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表示,对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发现,中国收费公路在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其中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增加了社会的负担。
  最近,北京的两条收费公路就成为收费的“标本”:京石高速公路在盈余近6亿元以后,仍在继续收费;机场高速公路在过去14年里更是创下投资12亿元,收费上百亿元的“奇迹”。两条公路原本都是政府还贷路,中途被转给了首发公司,收费期限也大大延长。
  我国全面规范公路收费和转让行为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凡是这以后发生的公路收费行为和收费调整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执行。而该法明确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其他规定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则公路收费(不管是政府还贷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主体在1998年5月1日以后的自主调价行为,必须受《价格法》的严格管制。与此同时,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完全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公布车流量变化、总收费和还贷情况等,并根据这些情况,适时下调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缩短收费年限,坚决不允许暴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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