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如何走出华为覆辙——《劳动合同法》击中物流行业潜规则

2007-11-30 16:4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物流业再次因为政策的变动被触动了脆弱的神经。
    随着2008年1月1日新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期日渐逼近,企业对该法的恐惧却如影相随。
    这部在立法过程中就经历白热化争论的法律,在实施的前夜终于有企业坐不住了。最先点火者是一贯低调的民族企业华为。
    有了点火者,物流行业类似的事件如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接一个的开始出现。
    10月全球商贸物流企业沃尔玛超市无原则突击裁员。
    11月1日,河南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要求职工必须 “自愿”重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4日,深圳一家的士公司的数十名老司机反映自己突然不再被续聘。
……
    新法实施前夜,其所要保护的劳动者反而变成新法的受害者。那么新法何以成了摆在物流行业面前的一道坎?
不许收押金引发广泛争议
    “《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企业不得收取员工任何的抵押金或保证金,但是我们企业送货的司机以前曾多次出现卷款逃跑的事,不知该如何防范。”广东东莞一家货运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新规定,令他感到管理难度俱增。
    此条款因此也被业内专家称为“物流企业要100%重视的一个条款。”
    据了解,在全国,公路货运企业和拖车企业及集装箱企业向在职司机行业,收取一定的 “设备风险金”或“安全保证金”,多年来已成为行业内约定俗成的的做法。但 《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还是着实让物流企业大跌了一次眼镜。
    近日,深圳市物流协会为此专门向深圳市劳动局发出紧急建议函,请求暂缓对行业收取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从字面理解、行为依据、产生原因、社会功能等多面论证物流企业收取的保证金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 “押金”不能同一而论。深圳市物流协会还认为,如果行业企业被罚以巨款, “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并会在行业内引起连锁反应,整个行业可能会陷于瘫痪。”据了解,目前相关争论仍在进行中。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王厚忠律师则认为,物流业司机携款逃跑的现象在自己以往处理的案件中确实存在,但新法实行后将不允许再收取司机的押金等,这样就触动了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为此他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对企业员工施行严入口、严考核,对司机背景进行调查,更加注重人员的诚信等道德品质;实行过程辅助措施,加强同其家人的联系,经常互动;思想上要加强教育和进行福利、感情等安慰措施;应建立一套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机制;另外新出现的信用保险等都可以是企业家规避此条款的好方法。
新法触动了企业成本神经
    政策的任何一次风吹草动,在物流界都会搞得风声鹤唳。而这一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无疑在某种程度触动了物流企业最敏感的神经——成本。
    “近年来,各项要素的价格逐渐走高,中小物流企业本来就有限的利润被压缩得很小,在此时出台新法,在很多方面都提高劳动力成本,无疑在新年一开始就给了我们当头一棒。”万达物流公司魏连芳无奈地说。
    “一些企业担心新法会增加企业负担,这恰恰说明企业自身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李进学认为,新法规定,自用工之日,劳动合同自动成立,并且加大了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用人单位若违反 《劳动合同法》会给自身在成很大损失。
    王厚忠律师则认为,企业真正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在短期内增加成本是必然。
    他举例说,在物流行业的危险品运输和仓储等领域,许多企业以往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职业病保障机制,劳动者被发现职业病后反而被辞退,但新法规定员工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其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病例,则不能将其随意解雇,在这一点上会增加物流企业的成本;新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等管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重视档案等法律文件的保存,一般应保存二年以上,但大多数物流企业根本就没有档案室等机构,且物流行业人员流动性大,按照一个物流企业50人算,每月人员流动一次,一年就达650次,两年达1000多次,管理难度加大,管理环节增加,这就会造成人力成本上升。
    王厚忠律师同时认为从长期来,建立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利于企业的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发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较长时间内,在维持劳动合同关系,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无疑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人员的流动性,熟练工增多,避免企业培训的成本的提高,减少了返工和毁损率。这有利于改变许多物流企业单方面压缩人力成本,最大限度地从劳动者的薪酬中获取利润的现状。有利于物流企业改变用人观念,建立完善的薪酬、绩效考核等用人机制,改变行业过度依靠低价格优势竞争的局面。
企业担心新法约束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心概念,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我国本土物流企业长期处于小、散、弱的状况,许多物流企业认为这样等于固化了他们的用人机制,失去了原有的灵活性。
    山东星火快运的老王举例说,物流行业淡旺季分布十分明显。如果在业务旺季,人手很可能不够,装卸、、搬运、运输清洁都忙,加几个人可以解决问题,但如果是淡季,人手就闲置,加人多付工资这没有问题,但是还有社保福利等等,同时万一生意清淡,辞退他还要付经济补偿金,用工成本太大,总体来说不合算呀。
    “你要叫我给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明天就可以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在高强度的工作条件下,并且计件计量付薪酬,这些劳动者自己能坚持一辈子吗?”管理着数十个农民工的北京纵横经纬物流公司总经理黄进伟同样认为,物流行业有一些工种岗位,根本就不太适合终身聘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总体上来说也并不是非常强烈地需要。
    农民工出身的南京港第四装卸公司的戴队长认为:在港口干装卸大部分的农民工,一般都是一年出来打工一次。他今年在南京,明年就可能在上海,人员流动性很强,已经成为了他们的一种生活状态。
    “物流行业中的一些劳动者非常需要稳定的工作状态,其实还是愿意能在一个地方干一辈子。但是由于一些工种替代性太强,单位会让你稳定吗?你两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他不让你过两次,反而使这些劳动者更快地丢了饭碗。”王厚忠律师认为:物流行业的许多工种可替代性很强,供求关系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了资方的强势,劳动者话语权缺失。他同时认为,但这并不意味可以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的维护。
    但 《劳动合同法》可以极大的解决物流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由于物流行业的员工流动性大、外地人员和外地作业多,一旦发生仲裁事件,往往一审、二审,许多物流行业的劳动者反映 “根本就没有精力、时间和资金,进行打官司的持久战”。现在新法的出台将极大地解决这一现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反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并限期整改,否则将加付劳动者50%~100%的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被一些企业和媒体误解了,它并不意味着中国重新回到铁饭碗的时代,新法仍然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极大的灵活性。其实劳动者也不想再一个企业呆一辈子,除非这个企业工资不断上涨,效益很好,这很不现实。所以,企业要善于运用工资杠杆来和平地协商适时解除劳动合同,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赢。同样企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考核,如果还不能胜任是完全可以对他炒鱿鱼的。”王厚忠律师说。
    对于山东星火快运的老王提出的临时用工问题,他认为 《劳动合同法》中 “非全日制用工”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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