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广辉)我省新近调整了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计算方法:从今年2月1日起,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最高可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我省从2006年10月15日10时起,在全省高速公路、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一段时间以来,公路上超载现象有所下降。
根据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对行驶我省收费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在计算通行费时,其正常装载部分10—40吨区间基本费率不再给予递减优惠,统一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上调整部分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