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修路施工堵车三小时 通行费照收遭质疑

2007-1-1 16:5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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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修路,原本只用不到1小时的路程,竟用了3个小时,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但不赔偿,反而照收通行费,这样做对消费者来说真是太不公平了!市民高先生经历过12月22日在胶州湾高速公路上长达3小时的大堵车后,对高速公路部门的收费提出质疑。

事件:

  高速路变成低速路

  原来不到1个小时的路程,可因为高速公路堵车,走了3个小时才到,要办的业务都给耽误了。市民高先生提起12月22日在胶州湾高速公路被堵3小时的事,心里仍是耿耿于怀。

  家住市南区的高先生说,12月22日上午9时许,因为与开发区朋友约好见面办一项重要业务,他从青岛市区驾车出发,通过瑞昌路收费口上了胶州湾高速公路。进入高速路口时,没有人也没有指示牌提醒他路上塞车严重。上路一开始还比较顺,可一进入路段时,他突然发现前面出现了堵车。当时他以为前面出车祸了。

  随着车龙越堵越长,所有车辆只好不断地停停走走,很长时间才能向前挪上几米。直到中午12时许,他才看到了管家楼终点。

  一路上高先生并没有发现有什么车祸,只是前方有几处在施工,挤占了车道,现场又没有人进行有效的指挥疏导,才导致这么严重的堵车。让高先生感到不满的是,由于高速公路自己的原因,造成这么严重的堵车,耽误了大量的通行时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仍然在终点处收费,弄得收费站前又堵起了长长的车龙。高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花这么多钱跑高速路,就是为了享受高速公路提供的快速高效服务,可自己由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原因,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对方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至少不应该再收取通行费。

  他认为,如果因为突发交通事故,或者天气起雾、降雨,下雪等不可抗拒原因发生堵车,是可以理解的。可当天自己上高速到堵车,没有任何人提前告知自己路上发生了堵车,也没有限制车辆上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提前告之的义务,而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类似名不符实的服务,应该进行赔偿的。

  消协:

  这是缺斤短两行为

  高速公路是一种收费性经营活动,那么司机作为消费者,花了钱就应该享受高速带来的便利。有消协人士这样认为。

  这位消协人士认为,高速公路堵车,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种是遇到雨雪等自然原因或者桥梁坍塌等不可抗拒力的时侯,高速公路方面不必负责任;但是由于修路、制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造成拥堵的时候,高速公路一方应该减免一些费用。

  他认为,高速公路达不到高速的效果,就像供暖企业达不到承诺的供暖温度一样,也是一种缺斤短两,所以理应赔偿。即便要收费的话,速度达不到预期的时侯,也应该提前对司机进行告知,并适当减免一些费用。就如同购买残次品一样,双方是有一个共同遵守的合同约定的,如果高速不高速,应对司机进行提前告知。他认为,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还是适用的。

  律师:

  高速公路应负责任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认为,如果高速公路发生堵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缺乏广泛的告知,是要负有一定责任的,车主是有权利进行索赔的。

  他认为,高速公路进行维修保养是必要的,但如果要维修保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该提前在媒体、高速入口处、电子屏等处进行广泛告知,在发生事故和堵车后也应及时告知将受影响的司机,不然就剥夺了人们的知情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就应该对堵车负责任。(记者 雷 林)

  相关链接

  消费者状告“高速堵车”

  在北京攻读法学博士的宋先生7月30日与河南中牟县政法机关联系,准备去该处搞调研活动。上午11时许,他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缴费30元领取通行卡后前往中牟县城。以正常时速行驶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够到达目的地,由于多处路段在维修,宋先生花费了一个多小时。调研单位认为他不守信用,取消了此次调研活动。

  宋先生认为,他已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缴纳了费用,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形成了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但作为经营者,河南高速提供了瑕疵服务,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因此,宋某要求法院判令河南高速违反公路服务合同,并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其多收的10元钱。日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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