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船新例下周生效

2007-1-1 9:5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图:海事处副处长李惠权向传媒简介新法例(本报摄)

  【大公报讯】政府为加强港口规管及促进本地船只的发展,将于明年一月二日对所有本港船只及香港水域内的内地及澳门非公约船只,实施新制订的《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在船只分类及发牌制度、船只操作人考试、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安全及防止污染等方面进行规管。海事处副处长李惠权预期,新法例不会对本地船舶注册及进出香港水域的船只数量构成负面影响,而中流作业界人士亦指出,新法例将令法律更加清晰,对业界的日常操作有实质帮助。

  远洋船不受影响

  目前,所有香港水域内的远洋船及本地船只均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统一规管,但由明年一月二日起,新法例将适用于本港船只,而现行法例对远洋船仍然有效。李惠权强调,新法例的优点是将两类船只的规管法例区分,令海事处更方便及容易对香港水域进行监察及管制。另外,新法例亦容许部分私营验船师及香港以外的政府当局参与验船工作,并在工作安全、防止污染及验船方面工订出工作手则。

  新法例将现时11个本地船只类别,简化为4个类别:第Ⅰ类别属可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只;第Ⅱ类别属与运货或工程有关的船只或运载不多于12名乘客的小艇;第Ⅲ类别属用作捕鱼及有关用途的船只;第Ⅳ类别属纯为游乐用途的船只。发牌方面,目前载明本地船只拥有权和运作状况的牌照簿,将由拥有权证明书和运作牌照妥为取代,当中运作牌照必须随船带备,以证明船只安全和适用于其用途,并设闲置船只允许书制度。

  增加第三险投保额

  新法例的另一特点,是扩大了本地船只购买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范围。目前,小轮、渡轮及游乐船的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投保额由60万至300万元不等。在新法例实施后,明年七月二日起强制保险规定会扩展至适用于所有领有证明书的船只,当中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只投保额增加至500万元,而运载12名乘客以下的船只投保额为100万元。另外,香港水域内的大陆或澳门非公约船只须备有一份保险单或一项保障额为100万元弥偿安排。

  此外,本地船只操作员考试及发证制度亦因应作出简化,而新法例同时订明不同类型船只在安全、防污、验船及证明书方面的规定,并辅以工作守则以提供适用标准。另一方面,船东亦可选择聘用由海事处处长特许的私营验船师与机构及获承认的其它政府当局为本地船只进行检验。

  中流作业:指引明确

  香港中流作业商会总干事王妙生认为,新法例令整个法律制度更加清晰,业界在日常操作上有明确的指引。他表示,以往中流作业船只在装卸远洋船的货物时,会受到远洋船相关的条例规管,但当中部分规定未必适用于中流作业船只。因此,新法例实施后,令业界在操作上更加方便及清晰,有利整体行业发展。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