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在事前审查清楚,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事项简化为“询价采购”操作,从而为其收受贿赂、实施暗箱操作打开方便之门。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具有操作程序严密、透明度高、社会监督力强、信息发布面广等特点,相关环节的牵制力度大,舞弊行为一般难以得逞。而相对来说,“询价采购”操作,其信息公开面不广、操作程序也比较简单,为此,有些人就想暗中钻空子,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操作,从而人为降低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其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对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选用采购方式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进行事前审核把关,凡应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变相使用其他方式采购,对确有特殊情况而选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在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先斩后奏”,更不得暗箱操作。
二、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特殊采购需求”,明确具体地公示出“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以防少数人有意“拌混”供应商的资格门槛而为其推荐或指定关系户“铺平道路”。在确定“询价对象”之前,询价小组就必须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对其不合理的条件,诸如对供应商构成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的要求当然不予支持,而对各种合理的条件和建议,则必须要给予满足,并应将其作为选择“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询价对象的确定“有章可循”,也才能有效避免有关人员随意“推荐”询价对象等舞弊问题,从而能够达到遏制腐败行为的目的。
三、要在公开场合下“随机抽取”询价的对象,以遏制少数人变相“圈定”甚至于直接“指定”其人情关系商作为询价对象的阴谋,从而达到抑制腐败行为滋生的效果。拟询价对象的确定,虽不能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但这种行为却能从源头上“限制”中标对象的范围,凡不能进入拟询价的对象范围,根本就无法谈到中标的可能性,因此,一些供应商为了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都纷纷利用一些不正当利益为诱饵,进行“攻关”大战,以拉拢、腐败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而作为“回报”他们就会在确定拟询价的对象时,就直接指定那些“人情商”、“关系商”等作为拟询价的对象,或就直接向他们询价。从而直接抹杀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侵害了他们的潜在权益。而一旦对拟询价对象的确定也严格按“随机抽选”的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抽选”产生,则就能消除人为“指定”因素,从而就能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和违法乱纪活动的滋生。
四、对供应商的一次性报价及其承诺措施等情况必须要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防止少数人利用工作或管理上的漏洞而大搞其暗箱操作行为。对县一级来说,大多数“询价”采购业务都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被询供应商则多数是通过口头等手段来报价的,其口头表述的情况就是其参与竞争的原始资料依据,如不将其报价和有关承诺情况等及时进行详细地记录,或记载不全面等,都会导致将来在确定中标对象时“口说”无凭,无据可查,也为各种舞弊行为制造了机会,从而使竞争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同时,把各方的询价及其答复情况制作成书面记录,也不仅有利于采购工作人员能进行直观的相互比较,便于评估确定中标供应商,还有利于防范有人暗中作弊,造成事后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等。
五、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备足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潜在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选“询价”对象的需要,避免给有些人暗助甚至于指定询价对象留下可乘之机。“询价采购”不同于“公开招标”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主动“寻找”适合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询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信息,因此,为了确保“询价”对象的选择能有较大的余地,同时,也能使潜在的供应商都能有一个被“询价”而中标或成交的公平机遇,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在询价前掌握或了解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而不能再等到需要“询价”时才开始寻找或收集拟询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这种突击式的或是临时查找和审核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做法,对供应商情况的了解也不可能全面和透彻,势必会带来各种隐患,为了避免这些弊端,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在平时能够建立一个“供应商信息库”,以“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便满足随时抽取和确定“询价”对象的需要,这是公平合理确定“询价”对象的最基础性工作,更是遏制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
六、要“依法”组建询价小组,增强其内部牵制和监督力度,以促进询价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从而达到防范暗箱操作、遏制腐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对“询价采购”方式而言,一旦有些事项透露出去,就会导致被询价人相互“串谋”,或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等,因而,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严肃性,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的存在,往往导致有些采购操作人员将应有的“保密性”作为其“暗箱操作”的可乘之机,或是“指定”被询价的对象,或是“暗示”询价对象多次重复报价等等,可见,这种询价操作方式本身所固有的“弊端”是很多的,而要增强其透明度,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就必须要在询价小组的组建上“下”功夫,即必须要组建一个内控措施完善、牵制力强大、职责严明的询价小组。而在实际工作中,询价采购工作却基本都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一手”操办或“包办”的,根本就没有什么询价小组之说,有的即使有询价小组,其组建也是“徒有虚名”,根本就不规范,采购人等是很少被邀请参与询价操作的,而按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的组建,必须要有采购人的代表,要有相关领域的采购专家等由三个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且,其中的采购评审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等等。可见,询价小组的组建有其非常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有严格依法组建询价小组,才能充分体现出询价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才能有效地防范这种采购方式所固有的各种缺点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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