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问罪招投标机制的“群英会”。可是读完这篇报道,我却没有捕捉到丝毫的质疑依据和反对理由,相反报道中的一些说法令人十分费解。药品招投标怎么了?这个模式为什么不能“移植”到药品行业?谁规定药品招标是“在竞最高价”?药品招标是如何让少数人操控药价的?是因为药品招标阻碍着药品价格在市场中的形成吗?回答这样的问题十分简单,--那就是这样的药品招标是假招标,假招标的黑手挡住了政策的阳光。
招投标作为一种具体交易上的特殊程序,是国际通行做法。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更好的采购方式可以取代招投标这一交易采购方式。招投标本身是无罪的,有问题的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而防范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三公”原则的实现,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中已具备健全的雏形。
药品采购到底是不是政府采购行为,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持“是”者认为公立医院是依赖国家财政支出的事业单位,其原始积累的形成与派生收益均为财政性资金,因而公立医院的采购行为也是政府采购行为;持“非”者则认为事实上医院的经营收入现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医院企业化管理程度越来越高,药品以及药械的采购应定位于企业采购行为。我认为,无论医院的采购行为定位何种性质,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都必须引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这是医疗行业的社会性要求和公益性原则的需要。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中,集中采购是总前提,公开招标定为首选的采购方式,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原则体现在每一道采购环节。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对招投标的程序要求,首先,招标的主体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监察和审计机关及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招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主管部门在其中只有“一席之位”,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招标活动提供详尽的采购清单和具体的技术要求,其招标的具体操作是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次,招标信息的发布面,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具体标段的确定,标底的测算,评委专家的抽用均必须置于公开、公正、规范、科学的轨道和监督有力的程序上运作,譬如采购单位只能派代表参加评标,不得以评委身份介入评标过程。说穿了,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所谓的“业主”身份,失去了业主身份和招标主动权的采购单位的一切行为都置于这样的制度之下。
目前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基本上都是由主管部门把持,主管部门的“业主”地位体现在招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这是药品招标最大的机制失缺。主管部门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致使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在这样一种“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前提下,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为变得轻而易举,握有投标人“生杀”大权的主管官员有害旨意一旦侵蚀正常的招标肌体,招标竞价成为“竞最高价”、招标行为成为“少数人操控药价”的行为、招标而来的药价与市场形成的药价风马牛不相及等等奇怪的现象就一点也不奇怪了。这样的药品招标理所当然地应受到质疑,这样的招投标“机制”把严肃的招标行为弄得面目全非、毫无意义。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解决药品购销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解决药价虚高,让社会公众受益的重要举措。对药品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和招标结果的质疑,不可以把“枪口”对准招投标本身。引入《政府采购法》及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对药品招标这一事关全社会利益的采购行为在采购设计、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质量管理、资金拨付等全过程赋予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公开透明地运作采购行为,“优秀医院院长高层论坛”上对药品招标采购所质疑的现象,看它还能维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