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证的方式是指公证机构采用什么证明形式完成上述工作任务。鉴于招标公证的特殊性,为了维护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质量,防止工作差错。司法部对招标公证的方式作了特别规定,并专门制定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公证,“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对公证员确认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的,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制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公证员宣读之日起生效。
根据招标投标活动规模和阶段安排的不同,公证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公证证明方式:
一次性公证。即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宣读公证词,对其全过程给予公证。这种公证方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活动时间较短的招标投标活动。
分阶段公证。即在招标投标的每一阶段结束时,均对该阶段的活动结果宣读一次公证词,待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结束时,再对整个活动结果进行公证。如在开标活动结束时,宣读开标公证词。在评标活动结束时,宣读评标公证词。这种公证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阶段性显著、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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