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

2006-11-19 9:5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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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基础。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密切配合,积极改进运输包装,不断提高运输包装质量,共同做好货物运输包装工作。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指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条件要求的货物包装。

    经铁路运输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距离、气候以及堆码、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见附件)要求的运输包装(另有规定者除外)。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包装要求的或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的,必须经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认定的运输包装检测部门鉴定,认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后,由托运人向承运车站提出包装试运申请(格式一)和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二),并与车站商定条件、签订试运协议(格式三)后组织试运。试运协议车站应抄送主管铁路分局(包括铁路总公司,下同)备案。


    易污、易碎、笨重货物运输包装的试运,试运范围在铁路局管内的,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分局批准,抄送主管铁路局备案,试运范围跨局时,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局批准,抄送铁道部备案。


    托运人采用试运包装托运货物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

    包装试运期限为一年。包装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对试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铁道部,铁道部据此确定运输包装条件。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在托运前修整完好,将旧的标记、标志清除干净,确保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要求。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字样。

承运人在承运时,应检查:

    1、旧的标记、标志是否清除干净;

    2、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该注明的字样是否已注明;

    3、托运人采用的包装类型是否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的《零担货物品名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4、包装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以上检查不合格者,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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