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

2006-11-19 9:5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承运人如何申请办理“三超一重”货物运输?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安全影响大,承运这类特种货物的,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规定,对这类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需要确定承运人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及特殊技能的事项,可设定资质许可。条例针对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对从事这类特种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设定了资质许可。规定凡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均应当申请资质许可。此项资质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两个,即: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原则上,承运人申请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时,应向所在地区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承运人申请办理跨局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业务时,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依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89.条例对“三超一重”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的批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应当为二十天。考虑到这类特种货物的承运人数量较少且相对稳定,所承运的货物又多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关键设备,对运输时间有较高要求,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条例对此项许可的决定期限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将审查批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许可的时限限定为7天。即:国务院铁路主管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如何要求的? 
    由于危险货物所具有的危害性、特殊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直接参与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不管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只要运输危险货物,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2)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配备运输危险货物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托运人对危险货物还要派出必要的押运人员。(3)在危险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中,押运人不得擅离职守,要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其监控之下。(4)一旦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既可以向承运人报告,也可以向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报告,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报告的目的,是解决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问题,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如何要求的? 
    危险品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是办理危险品运输最直接、最关键的人员,他们也是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最直接的力量。《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这是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要求,也是保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因为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装卸、运输是三个最基本的的作业环节,也是对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起关键作用的三个作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作业疏忽大意,都有可能导致危险货物的泄漏或爆炸,不仅影响铁路行车安全,更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因此,条例特别对上述关键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9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哪些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2)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3)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以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4)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5)击打列车;(6)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7)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的;(8)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9)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10)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11)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12)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13)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14)钻车、扒车、跳车;(15)从列车上抛扔杂物;(16)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17)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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