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再探

2013-4-12 16:39:00 来源:顺伟货运部 编辑:shunwei2013 关注度:

一、“无单放货”概述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但是,该原则有例外情况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凭单交付规则中理论意义大于商业价值的例外。如承运人能证明他有充分理由相信:要求提货的人有权占有该货物,且对提单的流转情况有相当合理的解释,则承运人可以被允许在对方未提交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2) 
正本提单迟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提高、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设备与集装箱运输的配套,使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同时,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

  (3) 
收货人不明或提货人拒绝提货时,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行货物,只需将货物交付港埠当局或合法经营的仓库,等待收货人提货即可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属性定位的不同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的差异。对此问题,学界观点纷呈。最主要的争议是“无单放货”以违约还是侵权认定。而问题的本原则又不得不追溯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上。

   1.“无单放货”属于侵害物权的行为

  对“无单放货”的侵权性质认定,必须从分析提单的物权关系入手。提单物权关系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和提单项下的货物支配关系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已经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物权凭证”概念来自英国法,并且被视为提单得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的核心;但是学界对于这一如此重要的概念却并无统一的认识。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早在1794年的Lickbarrow 诉Mason案中已获得英国法院确认 

,主要指它能代表货物本身,其占有或转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具有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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